来自政府方面的改革和监管更多的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客观的宣传产品,相信行业会慢慢的规范。对企业来讲,应该要花更多的精力去研究怎么样加强它的科学认证,让产品更加专业化,也必然也会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11月16日,国家市场总局公布了第七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件均涉及“保健品”。一是某网络站点平台上的保健品专卖店销售的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D-甘露糖醇”;二是某门店销售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并非法添加醋酸(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镇痛类药品)等成分。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范围不仅仅针对保健食品,还包括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通过第十九条特别强调“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进一步回应市场上一些急功近利的品牌,利用包括固体饮料、压片糖果和代用茶等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乱象。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正式实施,《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等。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行业的规范性将会慢慢地加强,对于食品、保健品宣传模糊空间也将进一步收窄,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将在健康的氛围下向着有序、理性的方向发展。
2022年4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网络站点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购买的“东方同康宝®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外包材库发现上述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3500个。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附录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残留量的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2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洪某某经营的门店购买到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的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对举报者提供的四款食品送检,结果检出醋酸(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镇痛类药品)等成分。经外围调查取证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生产源头、中间委托商、下线销售代理展开全链条打击,一举破获以陈某某为首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查获非法添加醋酸、吲哚美辛等化学成分的涉案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盒、半成品混合物760公斤。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非法添加的醋酸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为非甾体抗炎药,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会造成蛋白质代谢紊乱、股骨头坏死、肝肾功能损害等副作用,甚至危及到生命。该案快速全链条查处,是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精神的体现,严厉打击了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为载体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