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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2024-06-1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 11期),涉及7家生产经营单位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市鄞州邱隘科佳水果店销售的芒果,抽检项目中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4元;2.罚款3000元。

  宁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销售的粉皮,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元;2.罚款8000元。

  宁波市鄞州邱隘世纪百联超市销售的甜大蒜,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大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1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8元。

  宁波市鄞州邱隘仟辉副食品店销售的八角,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7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278元。

  宁波市鄞州中河程军餐馆销售的河鲫鱼,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宁波鄞州成超蔬菜水产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抽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7元。

  宁波市鄞州东郊王守敏烟酒商行销售的铁棍山药,抽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和芒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