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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01-29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利用微信朋友圈从徐某处购买了标示“祖传咳喘药”的产品后,发现产品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信息,怀疑质量有问题。经对涉案产品检验,检出含有马来酸氯苯那敏、枸橼酸喷托维林等化学药成分。

  经认定,徐某销售的“祖传咳喘药”说明书里面标示有主治、用法与用量、禁忌、原料等信息,产品为药品,其违法销售“祖传咳喘药”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7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菏泽市花都商埠建民玩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迷你世界星球联萌儿童盲盒玩具,其外包装展示界面标注了“惊喜隐藏款随机出现”“隐藏款产品数量有限兑完即止”字样,未明示隐藏款抽中机率,属未向消费者准确、全面提供所售商品的信息,隐瞒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信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印有“有惊喜”“限量款”字样的儿童盲盒玩具易激发未成年人的赌博心理,未成年人为得到心仪的玩具,会重复购买,过度消费,陷入盲目消费、攀比消费的怪圈,诱导未成年人树立畸形消费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倡导理性消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2022年5月10日,菏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备案证编号:鲁菏械备20220158号、产品规格:180隔离衣)外包装标签上标示“防护服(压胶)”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4月中旬开始,共生产23700件,至案发时已经销售3000件,销售价格12元/件,销售金额36000元。该涉案产品备案名称为“隔离衣”而非“防护服(压胶)”,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隔离衣”外包装标签上标示“防护服(压胶)”字样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综合考量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70000元。

  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出现了疫情防护产品虚假宣传等乱象,不仅侵害了市场之间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侵害了其他交易主体和众多购买的人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尤其是参与一线医护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对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行业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2021年12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菏泽某淀粉制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粉皮在包装上存在虚假标注。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粉皮在包装上利用图案和文字特别强调了山药的成分,而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其含量及含量比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的要求。当事人在外包装袋标签配料表上标注山药全汁实际是添加的山药淀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罚款人民币151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造成了同类竞争者的利益损失,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无论是从规范市场秩序,还是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上看,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坚决予以制止和规范。

  2022年5月17日,接到消费者周某投诉,网购的贵州“茅台”酒(茅台五十年),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经查,该注册网店店主王某销售的产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进行检验确定,并出具鉴定表(黔茅辩(鉴)第0016532号),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初核,涉案货值金额:178800元。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重拳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坚决捍卫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2022年2月22日接到举报称:东明县某珠宝店销售冰墩墩黄金饰品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珠宝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展厅储物柜内摆放2022年冬奥会标志冰墩墩黄金5G足金项链1条,冬奥会标志冰墩墩5G金挂坠3个,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后经核实,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利用微信号“18K金镶嵌珠宝工厂-陈琪”购进黄金冰墩墩饰品15件(共40.07克),其中5G冰墩墩黄金挂坠12个和5G冰墩墩黄金项链3条,购进价502元/克(含手工费),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账付款。截止案发,已销售9个冰墩墩黄金挂坠,2条冰墩墩黄金项链,共29.38克,销售价格588元/克(含手工费)。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冬奥会冰墩墩黄金饰品,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奥林匹克标志是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该标志的权利人对其标志享有专有权。市场主体应自觉树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性质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