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2号),《固体饮料质量发展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被列入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220700-T-607。该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组织完成修订工作。
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现已组织完成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附件意见反馈表,盖章或签字后于2023年9月26日前以邮件方式反馈。如没有意见也请回复,逾期未回复将按无异议处理。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饮料的原辅料、感官、理化等要求,给出了产品分类,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24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酶重量法和酶重量法-液相色谱法
用一种或几种食用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粉末状、颗粒状固态形式,供冲调或冲泡后饮用的饮料。
固体饮料按原料或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可分为风味固体饮料、果蔬类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类固体饮料、咖啡类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植脂末、乳酸菌固体饮料。
以食用香精香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等)、甜味剂、酸味剂、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物质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果味固体饮料等。
以水果、蔬菜(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和(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水果、蔬菜(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和(或)其汁液为原料,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营养强化剂,可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水果(汁)粉、蔬菜(汁)粉、复合果蔬(汁)粉。
注:复合果蔬(汁)粉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水果(汁)粉和(或)蔬菜(汁)粉的果蔬(汁)粉。
以水果、蔬菜(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和(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包括水果(汁)固体饮料、蔬菜(汁)固体饮料、复合果蔬(汁)固体饮料。
注:复合果蔬(汁)固体饮料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水果和(或)蔬菜原料的果蔬(汁)固体饮料。
以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乳和(或)乳制品、胶原蛋白(肽)等动物蛋白原料,以及植物果实、种子、果仁和(或)其制品的植物蛋白原料等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果仁和(或)其制品的植物蛋白原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其中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果仁和(或)其制品的植物蛋白原料为原料生产的称为复合植物蛋白固体饮料。
以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乳和(或)乳制品、胶原蛋白(肽)等动物蛋白原料,以及植物果实、种子、果仁和(或)其制品等植物蛋白原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茶叶、茶鲜叶和(或)茶叶制品(水提取液、茶粉和速溶茶粉、浓缩液)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不包括袋泡茶。
以茶叶或茶鲜叶为原料,经过干燥、研磨或粉碎等物理方法制得的粉末状固体饮料,如抹茶、超微茶粉等。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浓缩液为原料,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营养强化剂,可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茶叶和(或)茶叶制品(水提取液、茶粉和速溶茶粉、浓缩液)为原料,加入果汁、浓缩果汁、水果粉等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茶叶和(或)茶叶制品(水提取液、茶粉和速溶茶粉、浓缩液)为原料,加入乳和(或)乳制品,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茶叶和(或)茶叶制品(水提取液、茶粉和速溶茶粉、浓缩液)为原料,添加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咖啡粉、调味咖啡粉、咖啡豆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咖啡豆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炒和研磨制成的粉末状固体饮料,如研磨咖啡(粉)等。
以咖啡豆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炒和研磨制成,并添加食用香精香料进行调味的粉末状固体饮料,如香草味咖啡粉。
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咖啡粉、调味咖啡粉、咖啡豆提取液或其浓缩液)为原料,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营养强化剂,可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
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咖啡粉、调味咖啡粉、咖啡豆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为原料,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等)、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速溶/即溶咖啡固体饮料。
以植物和(或)其提取物(植物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不包括果蔬类固体饮料、茶类固体饮料、咖啡类固体饮料。
以可可和(或)可可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巧克力固体饮料等。
以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和(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花卉固体饮料等。
注: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见有关部门发布,包括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等。
以谷物和(或)谷物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如谷物浓浆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等。
以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等)和(或)糖浆、食用油脂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和(或)乳制品等其他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喷雾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粉状产品。
5.1.2 蛋白固体饮料的原辅料不应使用水解蛋白[胶原蛋白(肽)除外]。
注:对于含椰果、淀粉制品、糖渍豆等调味(辅料)包的组合包装产品,水分要求仅适用于可冲调成液体的固体部分。
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冲泡)比例或方法稀释后(乳酸菌固体饮料无需稀释)应符合表2 的要求。
取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标示的冲调(冲泡)比例或方法制备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ω——咖啡和(或)制品、可可和(或)制品、花卉和(或)制品等原料中固形物的质量分数,%;
6.2.7.2 谷物类饮料的总固形物按QB/T 4221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检验。
7.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在正常的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5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抽样袋(总质量不少于500g),分别用于感官、理化检验以及留样。
7.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按本文件进行检测验证,符合本文件要求方可出厂。
7.2.2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水分进行检测验证。此外,蛋白固体饮料需检验蛋白质,其中椰子植物蛋白固体饮料、花生植物蛋白固体饮料还需要检验可溶性固形物;茶类固体饮料需检验茶多酚;谷物类固体饮料需检验总固形物;植脂末需检验脂肪;乳酸菌固体饮料需检验乳酸菌活菌数。
7.3.2 正常的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做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4.2 若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7.4.3 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文件时,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8.1.1 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应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小于同一展示版面(一般为主要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8.1.2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乳酸菌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体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信息文字字高应便于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注:警示信息面积包括警示信息文字及其背景的整个区域面积,按照呈现形式进行计算。
8.1.3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应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应使用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8.1.6 果蔬类固体饮料应标注冲调(冲泡)后果汁和(或)蔬菜汁的含量,复合果蔬(汁)粉和复合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果汁和(或)蔬菜汁的混合比例。
8.1.7 蛋白固体饮料应标示蛋白质含量,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质来源的混合比例。
8.1.9 咖啡类固体饮料应标示冲调(冲泡)后的含量,当某品种或某产地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总量的比例大于50%时,可声称使用某种或某产地的咖啡原料。
8.1.10 茶类固体饮料命名时可附加原料茶叶名称。其中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的用量应占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总量的80%以上。
8.2.1 产品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应采用过度包装和使用过多的防护隔板,减少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一定要使用防护隔板时,宜使用环保材料,不宜使用塑料泡沫材料。
8.2.2 产品包装可采用组合包装形式,即同一包装容器内可以有多种包装形式,既可有固体性状的包装食品,也可有液体性状的包装食品,如椰果、淀粉制品、糖渍豆等包装食品。
8.3.1 产品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曝晒、雨淋、重压;需冷链运输和贮存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
8.3.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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