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头绪,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依法调取相关根据资料,并制造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从事运营一般食物出售的企业。自2022年10月起,当事人在天猫渠道开设的店肆“某品牌旗舰店”出售“复合益生菌固体蛋白饮料”时,在页面运用“调理肠胃肠道”、“改进胀气”的宣扬内容。
经核,当事人出售的“复合益生菌固体蛋白饮料”为一般食物,不具有当事人宣扬的功用,当事人制造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托付代理人吴某的询问笔录,经当事人承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黄某和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议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许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组织。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
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广告触及疾病医治功用,并不得运用医疗用语或许易使推销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杂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吊销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
(二)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则,在广告中触及疾病医治功用,以及运用医疗用语或许易使推销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杂的用语的;
(七)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发布招商等有出资报答预期的产品或许服务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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