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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新版审查细则为饮料行业提质护航--健康·生活--人民网

2023-09-06 固体饮料

产品详细说明

  日前,为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饮料生产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组织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等相关单位修订并颁布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新版《细则》”)。

  这是继《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2006版《细则》”) 发布十余年后的首次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有关人员介绍,与2006版《细则》相比,新版《细则》本着为公司制作补短板、降成本、促升级的精神,在原《细则》基础上从体例框架、生产许可要求等方面做了调整。

  “新版《细则》对饮料生产许可过程进行了最为清晰、具体的规定,满足了行业发展需要,并有望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生产源头防范饮料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

  随着饮料成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必备,饮料类产品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也慢慢变得受到重视。

  引起饮料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原因不外乎“外部输入”和“内部输入”两方面。加多宝集团科学事务副总监彭群国认为,餐饮工艺流程中,水源对饮料的质量安全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旦源头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会直接影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也是所谓的“外部输入”风险;而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水处理、调配、灌装封盖、杀菌等生产环节管理不当也可能为产品带来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即“内部输入”风险。“内部输入风险也包含超范围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彭群国说。

  为降低饮料质量安全风险,新版《细则》参考了不同饮料原料、工艺等的特点,增加了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应涵盖的重点内容,包括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管理制度等。“新版《细则》还依据相应的饮料品种工艺特点,明确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一要求。”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有关人员指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科科长陈勇认为,饮料灌装车间的环境卫生与洁净度也是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之一。为确保饮料质量,他建议生产方提高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落实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制度,做好出厂检验工作。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的水源要按年度及时进行水质检验,一年至少检验2次。

  而对清洁作业区的要求同样体现在新版《细则》中。新版《细则》第十条规定: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在采访中,彭群国表示,为保障从原料种植到终端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多宝集团严守新版《细则》规定,提出“360度品质管理体系”及“金标准”体系,在源头风险控制、过程质量管理、流通环节质量防护等方面实现严格管控。

  1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和2018年抽检计划。抽检结果为,微生物污染问题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中占比较高,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值超标问题相对严重。有关数据也表明,2017年我国食品平均抽检合格率97.6%,抽检发现的问题中,微生物污染超标占比最高,达到32.7%。近日,北京、四川、贵州等地食品抽检结果也显示,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值超标问题较为突出。

  彭群国指出,桶装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入行门槛低,一些小作坊在水源控制及对桶的预清洗和清洗过程中极易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他认为,唯有有关标准及时跟进,才有望实现饮料质量安全水平破局提升。而新版《细则》正在此方面做出努力。

  新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此外,新版《细则》将2006版《细则》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改为包装饮用水,对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把其类别编号直接写入细则中,删除了饮用矿物质水,增加了饮用天然水,并对所包括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5种类别进行了再定义。

  同时,对于近年一些企业使用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聚乙烯PE)作为饮用水包装袋,新版《细则》规定,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记者了解到,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新版《细则》还规定,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可用于食品包装,袋装饮用水应按瓶(桶)装饮用水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

  刘俊海认为,新版《细则》为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外力保障,不仅监管者有法可依,企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把压力化为动力,打造消费友好型企业。

  新版《细则》同时关注了另一于近年成长起来的饮料品类——果蔬汁。有关的资料显示,我国已变成全球浓缩果蔬汁行业内最大的生产国,生产的浓缩果蔬汁90%以上通过出口运输到世界各地,占全球产量的60%以上。日益扩大的果蔬汁饮料市场也进一步带动了浓缩果蔬汁的国内需求,浓缩苹果汁、橙汁等浓缩果蔬汁(浆)已发展成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的重要品类。

  据悉,2006版《细则》没有专门明确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许可要求,而是参照其他品类的生产许可要求做规定,整体缺乏对这一品类统一的许可管理。

  在此基础上,新版《细则》分别从许可范围、生产场所核查、设备设施核查、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核查等方面对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许可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与要求。例如,生产车间可依其清洁度要求分为: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若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制造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从这一点来看,新版《细则》的出台不仅统一了浓缩果蔬汁(浆)品种许可管理,同时消除了行业发展缺乏相应生产规范的“瓶颈”,适应了饮料行业发展的新需要。

  近日,《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出台,引起行业关注。新版《细则》与2006版《细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新版《细则》修订了相关饮料工业术语,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调整、简化、统一了新版《细则》体例框架:除总则、附则外,各种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均由许可范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审查和试制产品检验七部分所组成,比2006版《细则》更加简洁、科学和规范。在类别名称的修改上,新版《细则》去掉了旧版的“类”字,变化最大的是将瓶(桶)装饮用水类改为了包装饮用水。

  据了解,新版《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其次,新版《细则》在增加了管理制度审查、关键控制点核查要求的同时,废止原发证检验等要求,调整为试制产品检验。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取消部分许可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许可检验机构制定、取消许可审查收费、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的原则,删除了2006版《细则》中出厂检验、发证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有关要求,一并调整为“试制产品检验”要求。

  第三,补充了软包装饮用水相关规定,明确了浓缩果蔬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可用于食品包装,袋装饮用水应按瓶(桶)装饮用水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此外,增加了浓缩果蔬汁(浆)一般工艺和生产设备等许可要求,统一了对该品种的许可管理。(记者 宿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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