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将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告上法庭,起诉被告所生产的“海天苹果醋”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竟是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依照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流程与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二者为类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就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
针对该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有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截止至发稿,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应。
中国品牌研究院餐饮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当时批准被告注册了“海天”商标,是按照品类有所区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据朱丹蓬介绍,中国醋饮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慢慢的变成为一大品类,市场容量不断攀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个品类的发展空间,矛盾由此产生。
新京报记者查询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发现,早在2012年,佛山海天就曾与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海天”商标对簿公堂。
2002年10月,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后改为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注册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2009年12月,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申请,海纳百川获批的“海天”商标被撤销。2012年,海纳百川公司因不服商标裁定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看,饮料与酱油、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有较大重合,但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流程与工艺及销售场所中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很明显差异。”因此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
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剧情却又出现了“逆转”。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天公司及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有苹果醋产品,该产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更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故应认定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新京报记者 王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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