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展厅

产品介绍: 固体饮料“冒充”奶粉致婴儿智力残疾受害人起诉索赔156万

2023-12-27 固体饮料

产品详细说明

  2020年的毒奶粉事件让大家倍受关注,孩子都是家长手中的宝贝,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但是日防夜防,终究是出现了意外。

  本以为婴幼儿的食品安全在现在的社会已经有所保障,让人没想到,2020年还会出现婴儿喝奶粉导致智力缺陷的事情。

  究竟是哪家公司如此丧尽天良,又为何如此大胆呢?女童的权益是否又得到了保护呢?

  2017年的一个夜里,黄某焦躁不安地徘徊在手术室的门口。过了许久,一名护士从手术室里走了出来,她对黄某说:是个女孩,母子平安!黄某听到这话,一直悬着的心总算是落了地。

  今天对黄某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天,女儿的出生意味着黄某又多了一份责任。他给自己的女儿取名为希希(化名)。

  可是天不遂人愿,希希从小就体弱多病。大家都知道,母乳对哺乳期的婴儿来说是最有营养的。若条件允许的话,让孩子喝母乳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但希希的妈妈母乳严重不足,无法担当起哺育希希的重任。由于母乳摄入的不足,导致本来就体弱的希希不幸患上了肺炎。这可把一家人着急坏了,赶忙把希希送到了医院。

  经过一系列地检查与治疗,希希的病情终于有所好转。黄某从主治医师的口中了解到一款名为“深度水解”的奶粉,听说这种奶粉对婴儿的成长有很多的益处,尤其是对那些原本就体弱的婴儿好处更大。

  但是,黄某一直都没找到这款所谓对婴儿成长有好处的奶粉,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当黄某再一次询问店员,是否有“深度水解”这种奶粉时,他终于得到了想要的答复。

  店员直接给黄某拿了金大洋牌子的奶粉,并且开始向黄某推荐这个奶粉有多好,黄某本身也不懂得奶粉的好坏。

  奶粉质量优劣,全凭售货员的一张嘴,店员说这个奶粉很贵,很多奶爸奶妈都喜欢给孩子拿这款奶粉,黄某也天真地以为贵的就是好的。

  黄某想起自己的女儿体弱多病,要是这款奶粉真的这么有用那就算花再多的钱也值了,虽然黄某的家庭条件并不太好,但是为了女儿的健康,他还是咬咬牙买下了这款奶粉。

  从此,希希便一直喝这个牌子的奶粉。黄某也始终坚信,只要希希坚持喝这种奶粉那就一定能改变体弱多病的状况。这是为女儿的健康着想,就算花再多的钱那也值得。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了,黄某每天都怀揣着深深的期待,盼望着女儿能够健康地成长。可是,女儿反常的举动却让一家人不由地担心起来。

  一般的孩子在1岁多的时候就慢慢的开始蹒跚学步了,可是希希现在已经快两岁了,却连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黄某不由地开始担心,身边的朋友们都在安慰黄某,“聪明的孩子说话都晚”、“贵人晚开口”。

  但是,黄某的心里始终放心不下,他还是决定带着希希和妻子去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仿佛就像一道闪电击中了黄某。

  希希被医院诊断为二级智力残疾,这对黄某,对整个家庭都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黄某看着眼前的女儿陷入了沉思。

  女儿在出生前后都进行过检查,并未曾发现任何异样。为何短短的两年时间,却变成了二级智力残疾呢?

  黄某开始回忆这两年所做的一切,他最终将目光锁定在希希所喝的奶粉上。一直以来,黄某对希希所喝的奶粉都无比信任,坚信没有一点的问题。那事已至此,会不会就是这一个奶粉所引发的问题呢?

  黄某怀揣着不安的心情开始搜寻着“金大洋”牌奶粉的一切信息。他一开始仔细研读了奶粉罐上的配料表,随后又上网查询了相关的信息。

  可是这一查不要紧,竟查出了惊人的秘密。原来,“金大洋”根本就不是什么奶粉,竟是一款固体饮料。

  和我们日常所喝的那些蓝莓汁粉、橙汁粉等等,根本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一款适合成人所饮用的饮料又怎么能给婴幼儿喝呢?

  其中的添加剂、防腐剂对婴儿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样的消息让黄某感到无比地愤怒,他觉得是自己害了女儿。

  他开始咒骂这个无良的公司,竟如此欺骗消费者。为了赚那些黑心的钱,竟从婴儿身上开刀,实在是泯灭人性!于是,黄某一举将“金大洋”牌奶粉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一年前,“金大洋”牌奶粉就曾被曝出用固体饮料冒充优质奶粉的恶性事件。

  可惜的是,黄某那时并没有关注到此事。此外,黄某通过一定的调查和走访发现,受害的家庭远不止他们一家。

  过去也有许多的家庭被店员所误导,从而购买了“金大洋”牌奶粉。回去孩子喝了后才发现不对劲,为此和金大洋公司产生了许多的纠纷。

  但这些家庭远比黄某一家幸运得多,他们及时有效地发现了问题,并没有让孩子继续饮用奶粉,因此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就这样,黄某手持希希的二级智力残疾证明,以及自己搜集到的种种证据开始做上诉。可令黄某没想到的是,上诉之路竟如此之艰难。

  可能是这个案子涉及的事情比较多,法院一直都在做准备工作,将近大半年才立了案,2021年黄某才收到法院的通知。

  这个时候黄某的女儿希希快要三岁了,黄某告诉自己,一定要为希希,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本来这个官司是很简单的,金大洋公司以固体饮料冒充奶粉进行生产销售。黄某作为受害者,胜诉也是在情理之中。

  可是令人没想到的是,金大洋公司竟极端地否认自己违法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拒绝进行任何的赔付。

  同时,黄某却被金大洋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金大洋公司不仅要求黄某向其公司赔付200余万元,竟还要求黄某在媒体面前公开进行道歉!

  其程度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此外,金大洋公司的经销商也反咬一口,认定黄某就是在进行诬陷。

  这场“贼喊捉贼”的戏码一时间使诉讼陷入了僵局,一个普通人怎么能和这些有钱的商家抗衡。

  但是黄某决心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要坚决抗争到底。尽管他经济条件不佳,黄某还是为了女儿请了有名的律师。

  尽管他是个不太会用电脑的普通工人,但他还是为了女儿学习上网搜集资料,这份对女儿的爱给了黄某无穷的动力,而这份父爱或许也在冥冥之中给黄某以指引。

  通过长时间地搜索,不懈地努力,黄某终于掌握了更多有关金大洋公司违法违规的证据。

  这一次,黄某不仅是那个想为女儿讨回公道的父亲,更是一名想要惩罚坏人的英勇战士。他希望更多的家庭能以自己为例,让自己的孩子不再承受这样的痛苦。

  于是黄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上诉。黄某为保障希希以后的生活能有所着落,提出向金大洋公司索赔150万元。

  这样一来,即使希希以后受到了智力的影响,不能找到工作。那这笔赔款,也足够希希过上不错的生活了。

  可是金大洋公司仍以黄某“诬陷”为托词拒绝黄某所提出的要求,其他经销商也串通一气,坚决否认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这又为黄某的胜诉增添了一份阻碍。

  时至今日,法院对此案还未作出明确的判决。黄某与金大洋公司究竟孰胜孰败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我们坚信,正义从不会缺席。

  我们也知道,真相终归会大白于天下,恶人也必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可遗憾的是,不论黄某是否胜诉,是否能获得金大洋公司的赔款,他都终究换不回一个健康的女儿。

  希希的故事也在警示着我们,食品安全乃是重中之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不可以忽视,尤其是对孩子的食品安全更应该尤为关注。

  每一次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在给我们敲响警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避免生产商与经销商串通一气、相互勾结,以此来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受到的不光是经济上的欺骗,更有很大的可能是会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伤害,这是多少钱都挽回不了的,这也将成为父母一辈子的痛心点。

  与此同时,也让我们大家一起发出祈祷,希望法院能还黄某一个公道,还正义一个公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从本案中我们了解到,金大洋公司将生产的固体饮料冒充特效奶粉进行销售,致使消费者受到严重的健康损害。那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我们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都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金大洋公司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以假充真,用假的固体饮料冒充真的奶粉。

  因此,金大洋公司应当被认定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并根据其涉案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如果法院真的将金大洋公司定罪,是不是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金大洋公司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处罚呢?

  仔细想想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也曾听过一句话叫“法不责众”。金大洋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团体,它是具备法人资格的。

  我国刑法也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是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因此,金大洋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是怎么样做处罚的呢?是不是要处罚单位里所有的人呢?

  因此我们大家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即使法院认定金大洋公司构成了犯罪,也不会对单位里的所有人判处刑罚,只是会处罚单位里的主管人员而已。

  那金大洋公司将固体饮料冒充为特效奶粉向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呢?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认定金大洋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金大洋公司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金大洋公司诈骗的数额是不是达到了立案标准。

  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是一种非法的占有了,如果金大洋公司将真正的奶粉售卖给消费者,那这样一个时间段金大洋公司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属于等价交换。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有理由相信,金大洋公司是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受害者远不仅仅只有黄某一人,虽然孩子智力出现问题的现象并不多,但是不代表他们没被欺骗。

  因此,金大洋公司要达到“数额较大”的这个标准还是很容易的,所以综上所述,金大洋公司还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